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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
来源:华东理工大学 2010-5-12 编辑:yangmeiling 【字体:小 大】
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

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(2008)

  一、入学与注册
  
1.新生凭录取通知书、身份证,在校生凭学生证,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、各教学点或函授站报到、缴费和注册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可委托他人代办,或持相关证明事先向院部、各教学点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。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在规定时间内擅自不缴费者,不予注册;若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,经批准后,方可缓缴,但需交滞纳金,否则不予注册。 
  2.新生入学后,在三个月内,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,经复查合格的,即取得正式学籍;不合格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 
  凡属营私舞弊入学者,任何时候一经查实,即取消其学籍,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。 
  3.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,开学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院部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 
  4.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,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的学历教育班,否则取消其本校的学籍。 
  二、学生考勤
  
1.学生上课、实验、设计 ( 论文 ) 、实习等各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。学生应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无故缺席,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 
  2 .夜大学生请假一周以内 ( 含一周 ) 向班主任申请批准;两周以内 ( 含两周 ) 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;两周以上由院部分管领导批准。 
  3.因故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实践环节者,应凭学生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假期已满,仍无法来校上课或参加实践环节者,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。如不按规定办理请 ( 续 ) 假手续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如事先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于假后一周内补办。 
  4.报到注册及实验、实习、设计 ( 论文 ) 、考试等教学环节,请假从严掌握,一般不予准假。 
  5.学生在一学期内若某门课程无故旷课 4 次以上(含 4 次),或课程作业缺交 1/3 以上(含 1/3 )者,或缺课 1/3 以上(含 1/3 )者,或抽查考勤 3 次以上(含 3 次)缺席者,原则上应取消该课程期终考试资格。 
  三、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
  
1.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每学期结束,学生可通过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 (http://jxjy.ecust.edu.cn/chengji.php) 查询成绩。 
  2.考核成绩的评定,采用百分制。以期 终 考试成绩为主,适当参考平时成绩。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。 
  3.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,必须持有关证明,事先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,经批准后,可参加补考(缓考),该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。凡擅自缺考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取消补考资格;凡考试违纪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,取消补考资格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 
  4.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,低于 60 分者,均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、后一周进行。 
  5.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,毕业前可参加一次总补考 ( 称为“积欠考” ) 。 
  毕业班学生,在毕业时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 6 门以上 ( 含 6 门 ) 者,取消积欠考试资格,所有课程毕业后必须返校重新学习,毕业时间相应推迟。 
  凡需要参加积欠考的毕业班学生,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第四周前由本人申请,到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考试。 
  积欠考无论何种原因缺考者,将视自动放弃积欠考,不再重复组织考试。 
  6.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,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。 
  7.实验、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凡缺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考核,必须补做或重做。 
  四、课程免修
  
凡参加自学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等,成绩合格者,凭相应证书(证书有效期五年),可以免修相关课程。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免修手续。 
  五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  
1.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,应持有关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休学申请,经同意后,办理休学手续。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。 
  2.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 
  ( 1 )因病经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休养,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; 
  ( 2 )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 
 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者,不得休学。 
  3.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,应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,取消其学籍。 
  4. 学生休学学费不退回, 但复学时,不必再交相应部分的费用。 
  5.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 
  ( 1 )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 
  ( 2 )经医院诊断患有神经病、癫痛病等疾病,不宜继续学习者; 
  ( 3 )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; 
  ( 4 )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 
  ( 5 )考试作弊,经教育而无悔改表现者; 
  ( 6 )让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; 
  ( 7 )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; 
  七、转学与转专业
  
1.学生入学后,原则上不能转学。确有特殊情况者,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提供必要的证明,经上级主管部门、接受学校及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院的三方面同意,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 
  2.学生入学后,原则上不得转专业。确属特殊情况要转专业者,由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,向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院同意后,可转入同类其他专业学习。但专科不得转本科;专升本不同学科的专业不得互转;各专业学制不同的,不得互转; 应届毕业生不得转专业 。 
  八、奖励与处分
  
1.对学生中自学能力强,基础扎实,知识面宽,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研究问题,在某一理论问题上有创见,并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环节等实践中创造出有较大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者,学院给予奖励。
  2.对在校期间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,学校授予“优秀学生”称号。 
  3.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。处分通知学生本人。 
  受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的本科学生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 。 
  4.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 
  九、学生证
  
1.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,发给学生证。学生对学生证应加爱护和妥善保管,不得借给他人或故意损坏。学生证加盖“注册”章后,方为有效。 
  2.学生转学、退学和毕业等离校时,应交回学生证。 
  3.学生证丢失,应及时申请补办,并交纳相关费用。 
  4.学生信息(如:学生身份证号等),以入学登记为准,在校学习期间若有变化,须持相关公安局派出户籍证明等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。 
  十、毕业、肆业和学位
  
1.凡修业期满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 ( 包括实践环节 ) 考试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(或专科)毕业证书。 
  2.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,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重新学习,办理相关手续,重新学习课程经考试合格者,可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(或专科)毕业证书。但毕业日期相应推迟;如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,则不予毕业。 
  3.修业期未满,但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 ( 包括一年 ) 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可发给肄业证明。 
  4.学生毕业时应作鉴定,学生毕业鉴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 
  5.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,交还学生证、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 ( 遗失按价赔偿 ) ,付清所有应缴费用。未办清离校手续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。 
  6.凡符合学位条例要求,经考核及学位审定委员会批准的本科 ( 包括专科升本科 ) 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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